常德市政府采购协会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常德市政府采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常德市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从事政府采购理论研究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经常德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政策宣传、行业自律、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常德市的实际情况,围绕政府采购行业规范与管理、行业发展、行业维权开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常德市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常德市财政局等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
第五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着力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广大会员。
第六条 协会地址:常德市武陵大道368号浙商广场B座713室;办公电话:0736-71895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政府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支持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反对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三)发挥协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举报,协调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四)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调查和理论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五)研究建立政府采购诚信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行业公约、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六)开展专业知识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七)接受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委托的货物、服务、工程等相关业务工作,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提供专业服务;
(八)定期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协会会员中的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九)参与扶老、救孤、助残、助学、济困、救灾、乡村振兴等公益慈善事业。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热爱政府采购事业,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填写单位或个人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享有协会信息的知情权;
(五)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享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自律规定;
(四)执行协会决议;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已退会的会员不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所有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较多时,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约;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选举、更换、增补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及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者监事,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连续从事政府采购行业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六)不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推迟)换届,或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研究批准秘书长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协会设秘书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选举或者决定聘任,秘书长是行业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聘任制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受限制。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本协会设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参照常德市行政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常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议审议(会员大会群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常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0736-7189535